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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: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
2026-04-10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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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条、第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出处分规定。

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,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

  相关规定

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有的干部目无组织,干了什么、人跑到哪里去了,组织上都不知道,泥牛入海无消息;领导干部独来独往、天马行空,迟早会出问题。

  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“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”,“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、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,要严肃处理”。

  《条例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、干部“游必有方”的要求,防止出现“独来独往、天马行空”等目无组织、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情形。

  《条例》将“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”作为违纪行为予以规定,并非不允许党员、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,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、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。

  问题表现

  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、干部将个人去向视为自己的私事或者不以为意的小事,借口说应该有“自由空间”而不按要求报告;有的担心外出频繁造成不良影响,就动起歪脑筋隐瞒自己的去向等。这些党员、干部的行为都是组织观念淡薄和纪律意识缺失的表现,如不加注意,可能滋生自行其是的作风,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惯,甚至使自己游离于组织之外,对这种情况应当引起足够警惕。
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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